用途:审查某企业是否构成《反限制竞争法》(GWB)第18条或《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包括阻碍、剥削、歧视滥用及第19条第2款第1—5项特别构成要件,并涵盖第19a条对数字平台的强化规制和第20条相对市场力量。
主要能力:按“市场界定→市场地位→滥用构成要件→客观正当化”顺序审查。市场界定含标的、地域、时间维度,采用需求市场概念与SSNIP测试;市场地位依第18条第1、3款标准及第4款市场份额推定(单一企业≥40%等)、第18条第3a款多边市场标准、第19a条跨市场重大意义认定、第20条相对市场力量。滥用类型含阻碍与歧视、剥削、必需设施、索取好处,以及掠夺性定价(AKZO标准)、利润挤压、忠诚折扣(Intel效果分析)、平台自我优待(Google Shopping)等。另含客观正当化与效率抗辩、法律后果(禁令、承诺、罚款、民事赔偿)及与DMA、行业专门法的关系。
使用方式:以技能命令 /kartellrecht:marktbeherrschung-bewertung 调用,输入行为描述、涉案企业与市场地位、已界定的相关市场、执法程序线索及委托人立场;由研究者、起草者、复核者子代理分工,输出鉴定式意见,含案情、问题、简答、法律评估、风险分级与建议。
适用场景:经营者合规评估、应对执法调查、竞争法诉讼与损害赔偿准备。
限制:第19a条适用以联邦卡特尔局正式认定处分为前提;效率抗辩举证责任在支配企业;资料中部分判例与文献标注为未核实,需自行在juris、欧盟法院数据库或联邦卡特尔局网站核对;DMA义务并行适用,另见dsa-dma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