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以色列 AI 合规工具包面向在以色列交付 AI 产品的机器学习团队,帮助其梳理分散的合规要求并组织自身文档。随着企业客户在采购中要求模型卡、数据声明和 DPIA,团队往往在采购中期才发现这些要求。该工具提供适用于以色列监管语境的分步指引与模板集。
主要能力
合规范围界定:指引用户从四个维度对 AI 系统分类——系统类型(生成式 AI、预测性 ML、基于规则)、是否涉及个人数据、欧盟市场暴露、以色列行业监管机构。分类决定适用哪些制度,并要求在继续之前输出一页范围界定备忘录,这是客户 AI 风险审查首先索要的文件。
以色列创新部 AI 政策(2023 年 12 月):依据题为《Responsible Innovation: Israel's Policy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gulation and Ethics》的文件,由创新、科学与技术部会同司法部法律顾问与立法事务办公室发布。该文件不设日级发布日期。它确立自愿、基于行业、风险相称的框架,而非欧盟 AI 法案那样的横向法律,包含六项监管原则与六项伦理原则。伦理原则基于 OECD AI 原则调整,明确不具法律约束力,也不作为法律解释工具。政策还提议设立 AI 政策协调中心。另有两个较新的治理参考点:创新局国家人工智能计划概览(2025 年 5 月);2026 年 1 月美以 AI、研究与关键技术战略伙伴关系。
隐私保护法(PPL)适用于 ML:PPL 早于大语言模型,但适用于任何处理个人信息的 ML 流水线。第 13 号修正案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生效。指引将数据收集、存储、训练、推理、监控、保留各流水线阶段映射到核心 PPL 义务与第 13 号修正案新增要求。隐私保护局(PPA)AI 指引草案于 2025 年发布、公众咨询于 2025 年 6 月 5 日结束,截至 2026 年 8 月仍正式处于草案状态、未成为有约束力的指令,但 PPA 官员表示将视同法定予以执行。其关键立场包括:每个生命周期阶段(含训练)均需法律依据;明确禁止未经授权抓取个人数据用于 AI 训练;即使数据已嵌入模型权重,也须尊重数据主体权利(访问、更正、删除);重度依赖 AI 的组织应依第 13 号修正案任命 DPO;组织应制定生成式 AI 使用政策。另据二手法律分析,PPA 于 2026 年 2 月发布了关于以色列隐私法下同意的最终意见并视为有约束力,但其自身发布未能在 gov.il 上定位,应视为据报道而非一手核实。该意见明确涉及 AI:未经知情同意从互联网抓取个人数据训练 AI 模型被描述为非法隐私侵权,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数据不构成 AI 训练的知情同意。指引强调,不要在没有书面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用网络抓取的希伯来语社交内容或论坛数据进行训练。
行业特定规则:银行/金融科技(以色列银行银行监理部,《银行业务适当行为指令》第 364 号,2024 年 11 月 18 日发布、2026 年 5 月 18 日生效或由银行提前采纳,合并原第 357、361、363 号指令为《IT、信息安全与网络防御风险管理》,技术中立,非 AI 专门但适用于银行中的 AI);健康/医疗科技(卫生部医疗器械司 AMAR,AI 作为软件即医疗器械);保险(资本市场、保险与储蓄管理局,承保与理赔中的算法决策);交通(自动驾驶,交通部测试许可框架);国防与两用(国防部 DECA/DSDE,瓦森纳安排出口管制)。若 AI 系统跨两个或以上行业运营,通常以最严格制度为准,除非监管机构就重叠发布专门指引。
欧盟 AI 法案对以色列公司的暴露评估:条例 (EU) 2024/1689 于 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分阶段适用。须先确定角色:依第 25 条,在高风险系统上标注自己名称或商标、或对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部署者,被视为提供者。以色列公司在以下情形受该法案约束:在欧盟市场投放 AI 系统;以自己名义在欧盟投入使用;其 AI 系统输出在欧盟使用,即使系统在欧盟外运营。指引按风险层级列出禁止、高风险(附件三)、有限风险、最小风险及 GPAI 的义务,并强调阅读第 3、25、26 条而非假设仅为部署者;第 4 条 AI 素养自 2025 年 2 月 2 日起也约束部署者。时间线经《Digital Omnibus on AI》以条例 (EU) 2026/1744 修订,应引用经修订的第 113 条。指引列出修订后的分阶段时间表,并指出两个陷阱:只有高风险日期被推迟,一般适用日期 2026 年 8 月 2 日已过,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现已生效;应引用 EUR-Lex 而非追踪站点。欧盟 AI 办公室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发布最终 GPAI 行为准则,含透明度、版权、安全与安保三章,为自愿但受委员会青睐。非欧盟高风险 AI 系统提供者须依第 22 条任命欧盟授权代表。
自愿国际框架对齐:因以色列创新部 2023 政策倾向软法与 OECD 对齐,被以色列监管机构接受的自愿国际框架可作为企业 AI 风险审查的脚手架,如 ISO/IEC 42001:2023(首个可认证的 AI 管理体系标准,2023 年 12 月发布,采用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结构,含风险管理、影响评估、生命周期管理和第三方监督等附件控制)。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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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与限制
该工具以分步指引形式使用:从系统范围界定开始,依次覆盖创新部政策原则、PPL 与第 13 号修正案、行业规则、欧盟 AI 法案、自愿国际框架。具体安装命令、代码或交互方式暂未提供。由于所有输出均为未经律师审阅的 AI 草稿,不构成法律建议,且依赖的若干参考点(如 2026 年 2 月同意意见)未获一手核实,用户需自行核实并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