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依据以色列1965年《继承法》,帮助用户组织遗嘱与继承事务资料,草拟证人遗嘱(צוואה בעדים)供律师审查,并指引遗嘱存入与继承程序。工具为免费AI信息工具,输出自动生成,无律师参与、审查或批准,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不阅读完整案卷、不核查现行判例、不评估个人具体情况;AI可能出错、遗漏或得出错误结论。所拟文本仅为个人准备用的自动草稿,不是律师准备的文件,不得作为证据依赖;在启动程序、签署文件或向机关法院提交前应咨询律师,使用后果由用户自负。
主要能力:识别用户需求属草拟遗嘱、存入遗嘱或取得继承令三类之一。草拟部分侧重证人遗嘱,说明《继承法》承认的四种形式及适用情形:证人遗嘱(书面、注明日期、立遗嘱人在两名证人前声明并签署、证人在遗嘱上以签名书面确认,四项形式要件缺一易被质疑);自书遗嘱(全文亲笔、注明日期并签名);在主管机关面前作出的遗嘱(第22条,向法官、法院书记官、继承登记官或宗教法院法官口头声明或亲自递交书面,公证人视为法官);口头遗嘱(第23条,仅限临终或生命危险时,两名证人须记录言语、日期与情况并签署备忘录,尽快交存登记官,危险解除后立遗嘱人仍存活则一个月后失效)。遗嘱缺陷不等于无效(第25条),登记官或法院可依理由决定采纳,但根本要素不可补正。立遗嘱人须年满18岁且心智健全(第26条),未成年人、被宣告法律无行为能力者或当时不理解遗嘱性质者所立遗嘱无效。受益人及其配偶不得作证人,为起草、见证或参与制作遗嘱者或其配偶的利益遗赠无效(第35条)。说明遗嘱不控制养老金、公积金和人寿保险等(第147条),须另行更新各机构的受益人指定。不得就未来继承订立合同(第8条);夫妻互惠遗嘱(第8א条)有单独撤销规则,建议先咨询律师。
存入遗嘱:向继承登记官存入为可选,遗嘱不存入亦完全有效;存入可防原件丢失或被篡改。可通过登记官办公室当面或在线办理,仅立遗嘱人本人可办理和取回。存入并保持至去世的遗嘱,对署名及不迟于存入日作成具有初步证据效力(第21(b)条),可转移争议举证责任。费用表列为126新谢克尔,但此前五年未存入过遗嘱者依第5א项免收。取回免费且不构成撤销,同一时间只能存一份。
继承程序:无人留下遗嘱时申请继承令(צו ירושה);遗嘱覆盖全部遗产时申请遗嘱执行令(צו קיום צוואה);仅处分部分财产时依第66(b)条两者都需申请。申请向继承登记官在门户网站在线提交,大多数命令由登记官签发。仅在第67א条情形下移送家庭法院,宗教法院在第155条下须各方书面同意。申请费基数597新谢克尔,在线提交为85%,公告费66新谢克尔,金额每年1月1日随CPI调整。异议期依法不少于两周,实践中为14天。以色列无遗产税或继承税,遗产税法对1981年3月31日后去世者已废止,继承本身非应税事件,出售继承资产涉及资本利得税需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无遗嘱时配偶先取家庭动产包括家用车,其余部分依第11条视在世亲属情况取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或全部,子女均分剩余部分。代位继承(第14条)在配偶与父母或祖父母同时存活等情形下不适用。2024年修订的第14(c)-(d)条涉及不适格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具体法条适用由登记官依事实判断,复杂情形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