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用于解释安大略省《征用法》(OEA,R.S.O. 1990, c. E.26)的具体条款,聚焦补偿、程序、听证与上诉,并附判例适用。
主要能力: 补偿(s.13-18):s.13 市场价值按最高最佳用途、估值日为送达征用通知(Form 7)或登记规划较早者;排除特殊买主溢价与强制出售折扣。s.14 可考虑搬迁特殊困难,但须合理且与征用有因果。s.18(1) 扰动损害赔偿包括搬迁、法律与评估费、临时住宿、合理搬迁期营业损失,须因果、合理、可预见并减轻损失。s.18(2) 区分施工影响与工程使用后的永久影响;判例 Antrim Truck Centre 提供四要件。s.18(3) 不补偿商誉、无形损失及搬迁后持续收入损失。 程序(s.5-12):s.6 须经批准机关批准(市政多为 OLT,省为省督会同行政会议),市议会须先通过决议。s.7 可任命调查官调查并报告,非对抗式听证。s.9(2) 批准最终后 3 个月内未登记即失效,按日历日计算,不因周末或假日顺延。s.11 规定送达方式:面交、挂号信(寄出后 5 日视为送达)或替代送达(需法院命令)。 听证与上诉(s.19-30):s.23 业主须在送达通知后 1 年内书面要求将补偿问题提交法庭。s.27 法庭裁决市场价值、扰动与损害,不能挑战征用本身。s.30 仅就法律问题可上诉至分区法院,事实认定一般终局。
适用场景:征地补偿谈判、听证与上诉策略分析,以及条款解释研究。
限制:资料为判例与条文要点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适用须核对最新法条与判例。部分程序细节资料暂未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