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判定经去标识化处理的数据在 GDPR 下属于假名化还是匿名化。假名化数据仍为个人数据(第4(5)条、序言第26条),匿名化数据不属于个人数据、GDPR 不适用。
主要能力:提供判定框架与评估矩阵。评估路径:先看是否存在重识别密钥,有则判定为假名化;无则依次适用 WP29 三标准(唯一化、可链接性、推断性),任一不通过即非匿名;再适用 ICO“有动机入侵者”测试;再按 Breyer 相对评估判断特定控制者是否有合法途径获取补充数据;最后做技术演进预判。三项标准全部通过方可判定为匿名化。
技术评估:WP29 第05/2014号意见指出,假名化(令牌化、哈希)三标准均仍可能被突破,不属于匿名化;单独使用 k-匿名不足;l-多样性更强;差分隐私提供可证明的缓解;聚合加抑制适用于统计输出。
记录要求:判定为匿名化时应记录所用技术、评估理由、复核日期、评估人与技术预判期限。
适用场景:数据保护合规分类、共享或对外提供前的评估、AI 训练数据去标识化效力验证、数据分级与血缘记录。
限制:需结合具体控制者、接收方视角与保留期评估;Breyer 相对评估可能使同一数据集对不同主体有不同定性。CJEU C-413/23 尚在审理,判决可能影响假名化与匿名化边界。具体实施流程、模板与内部审批细节暂未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