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面向拥有控股公司、运营子公司、共享服务中心和合资企业的多实体集团,管理 GDPR 第30条要求的处理活动记录(RoPA)。GDPR 第30条适用于每个控制者和处理者个体,因此集团内每个独立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的实体都须保留自身记录。
主要能力:区分实体级 RoPA(作为控制者的第30(1)条记录、作为处理者的第30(2)条记录)与集团级合并视图;处理集团内控制者到控制者传输、控制者到处理者(集团内 DPA)、第26条联合控制者安排;引用约束性公司规则(BCR)等传输机制;提供集中治理与本地执行模型,以及收购后整合流程。
必要用法:各实体隐私负责人按统一模板创建并维护实体级记录,季度汇总为集团合并视图;集团 DPO 审核集团内传输完整性、联合控制者安排一致性及实体间缺口;合并视图仅用于治理监督,不能替代实体级法律义务。集团内处理仍需第28条 DPA,集团内数据传输须在双方 RoPA 中记录。
适用场景与限制:适用于多法域、多实体的集团隐私合规与监管报告;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价格或平台信息,具体字段模板可参考 GDPR 第30条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