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执行 GDPR 第 20 条数据可携权请求,帮助数据主体以结构化的、通用的、机器可读格式获取其个人数据,并在无阻碍的情况下传输至另一控制者。
主要能力:按法律依据筛选可携范围——仅适用于基于同意(Art. 6(1)(a)/Art. 9(2)(a))或合同(Art. 6(1)(b))且通过自动化方式处理的数据;包含数据主体主动提供及观察到的数据,排除推断或派生数据;执行请求验证、范围评估、跨系统提取、去重与完整性校验;支持 JSON(默认)、CSV、XML 输出,生成 manifest.json 清单并以 AES-256 加密 ZIP 打包;支持直接传输,含 API(HTTPS 双向 TLS)、SFTP(SSH 密钥)或安全文件交换三种渠道。
使用方式:按七步工作流执行:接收并验证请求(日志编号 PORT-YYYY-NNNN);范围评估;数据提取;格式化与打包;执行直接传输(如适用);交付给数据主体(含 72 小时下载链接与独立渠道解密密码);关闭并记录(保留处理记录 3 年)。
适用场景:数据主体自助导出、控制器间直接传输,以及需要遵守 Art. 20 的可携权响应流程。
限制:不适用于 Art. 6(1)(c)(d)(e)(f) 依据下的处理;不适用于公共利益或官方职权任务;不得影响他人权利与自由,需对第三方数据脱敏;手动纸质文件除外;直接传输须技术上可行,否则改为直接提供给数据主体;标准响应期限 30 个日历日,复杂请求可延长至额外 60 天;首份副本免费,额外副本可收取合理费用;可携权不要求删除原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