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依据加州民法典第1798.82条(加州数据泄露通知法)执行数据泄露通知流程。该法要求拥有或许可含个人信息计算机化数据的个人、企业或州机构,在未加密个人信息被或合理认为已被未授权者获取时通知加州居民;受影响加州居民超过500人时须通知加州总检察长。
主要能力:梳理触发通知的数据要素,即姓名与以下未加密或未脱敏要素组合:社会安全号、驾照或加州身份证号、金融账号/信用卡/借记卡号加安全码或密码、医疗信息、健康保险信息、唯一生物识别数据、自动车牌识别系统数据、基因数据、用户名或邮箱加密码或安全问题答案、税号。说明通知时限为“尽可能最迅速且无不合理延迟”,执法调查可致延迟;总检察长报告门槛为500人以上,须电子提交并附个人通知信样本。列出个人通知内容要求(通知方名称与联系方式、涉及信息类型、泄露日期与通知日期、是否因执法调查延迟、事件概述、主要征信机构联系方式、安全冻结说明)及格式要求(标题“Notice of Data Breach”、指定小标题、10号以上字体、通俗语言)。还涵盖替代通知条件(成本超25万美元、人数超50万或缺乏联系信息)及加密安全港(密钥未被获取且采用AES-128或更高标准)。
使用方式:按上述要素判断是否触发通知,在调查足以确定需通知后尽快发出,达到门槛时向加州总检察长电子提交并附样本信;涉及社会安全号时加入安全冻结与征信机构信息。
适用场景与限制:适用于处理加州居民个人信息的组织应对泄露事件。资料未提供具体操作命令或自动化脚本;时限无固定天数,需结合调查与执法协调判断;与CCPA/CPRA的私人诉讼权(§1798.150,法定赔偿100至750美元,诉前30天补救通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