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依据 GDPR 第 33 条,在控制者知悉个人数据泄露后 72 小时内向主管监管机构提交通知,提供从发现到通知的完整操作流程。
主要能力:
- 触发判断:72 小时自控制者“知悉”时起算,即对数据已被泄露有合理确定度时;初步怀疑或异常日志不启动计时,允许短暂调查确认。处理者须“不无故延迟”通知控制者,控制者收到后开始计时。
- 决策树:除非泄露“不太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与自由造成风险”,否则须通知。先分类泄露类型(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再按数据敏感性、数量、可识别性、后果、弱势主体、控制者特定因素等以 1-4 分评估风险。总分 6 分及以下无需通知但须记录;7-15 分须 72 小时内通知监管机构;16 分及以上还须依第 34 条通知数据主体。
- 通知内容:至少包括泄露性质、数据主体类别与大致数量、个人数据记录类别与大致数量、DPO 联系方式、可能后果、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 分阶段通知:第 33(4) 条允许无法一次性提供全部信息时分阶段提交,初次通知须说明将补充信息及延迟原因。
- 截止计算:72 小时为连续小时,含周末与公共假日;超时须附延迟理由。
- 通知后义务:补充信息、更新泄露登记册、评估是否需通知个人、回应监管机构问询、留存整改证据。
使用方式:资料未提供具体安装或调用命令,仅给出各监管机构通知渠道,如 BfDI 在线门户 bfdi.bund.de、CNIL 的 notifications.cnil.fr/notifications、ICO 在线表单、DPC 的 forms.dataprotection.ie、AEPD 的 sedeagpd.gob.es、意大利 Garante 的 PEC protocollo@pec.gpdp.it、荷兰 AP 在线表单。
适用场景:控制者或处理者发生个人数据泄露,需判断是否通知、计算时限并准备合规通知。
限制:资料未提供价格、平台支持、自动化程度或效果保证;示例中的 DPO 姓名、邮箱、电话、地址及公司信息为示例内容,不应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