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为 AI 系统落地数据主体权利机制,把 GDPR 第15至22条与 AI 法案第86条解释权映射到训练期和推理期的具体义务。
主要能力:访问权方面,确认数据是否进入训练集、提供推理输入输出与决策记录、给出逻辑解释(如 SHAP/LIME)及训练数据来源。更正权方面,更正训练数据或模型输出,必要时触发重训。删除权方面,从训练集删除、通过机器遗忘或全量重训移除影响、清理推理日志与生成内容。限制处理方面,在争议期间将数据隔离出训练与推理管线。可携带权方面,以结构化机器可读格式提供训练贡献、AI 画像与推理历史。反对权方面,针对基于正当利益的训练、画像与直接营销停止处理。自动化决策方面,提供不服从纯自动化决策、人工干预、表达意见、异议与解释机制。
使用方式:按请求分诊流程判断是否涉及 AI 处理,确定适用权利,路由至数据保护团队、ML 工程团队或独立复核小组,并在第12条时限内处理(一般一个月,可延长两个月)。
适用场景:信用评分、画像、自动化决策等高风险 AI 处理,以及训练数据含个人数据的模型。
限制:训练数据中定位特定记录、判断成员关系、为复杂模型提供有意义解释均存在技术挑战;从已训练模型真正删除需经验证的机器遗忘或完整重训,技术困难不构成豁免。具体实现细节与工具配置暂未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