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针对具体对象(文本、照片、软件、数据库、实用品、录音、外观设计等),依据欧盟法院判例,系统分析其是否构成受欧盟版权保护的作品。技能从两种立场产出论证:支持权利人(论证构成作品且具独创性)或支持被指侵权人(论证不构成作品或不具独创性)。
主要能力:以 Cofemel 两步测试为核心——第一步作品概念(客观可识别性,参见 Levola Hengelo C-310/17 第40段),第二步独创性(作者自身智力创作,参见 Infopaq C-5/08 第37段、Cofemel C-683/17 第29段),两步须同时满足。整合欧盟成文法协调框架,逐字引用四项涉及独创性的指令条款:2009/24/EC 第1(3)条(计算机程序)、96/9/EC 第3(1)条(数据库)、2006/116/EC 第6条(照片)、2019/790 第14条(公有领域视觉艺术的反复活机制)。收录十五个核心欧盟法院判决及 Top System 脚注判决,按摄影、软件、数据库、实用艺术、文本与片段、演绎作品、多媒体作品分模块处理。
使用方式:先识别对象与所属领域,再明确立场(存疑时须询问),查阅 case-law/ 中对应判例文件,按 methodology/ 应用两步测试,依 positions/ 中相应立场文件展开论证,并预判对方立场反驳。引用格式为 CJEU [日期], C-[案号], [简称], ECLI:[ECLI]。输出默认在对话中内联,正式法律论证可提供 markdown 产物。
限制:版本 1.0 仅覆盖欧盟层面协调规则,各成员国国内实施须另行查阅;不评估事实本身,事实认定由用户及法院负责;严格限定于作品概念与独创性两步,侵权分析、保护期、例外与限制、邻接权、合同与许可、数据库特殊权利、外观设计保护本身等均不在范围内。反幻觉规则要求仅引用 case-law/ 中存在参考文件的判决,其他判决须标注“case reference to be added”并仅给出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