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这是一条验证原则,用于在验收标准涉及真实产品、用户、流程、服务、命令、浏览器、设备或集成表面上的可观察行为时,要求提供可观察证据。
激活条件:仅当当前任务证据同时确立两点时适用——存在可通过真实表面观察的验收主张;且存在现有低层检查未覆盖该表面或其真实接线的风险。证据可来自已批准的验收标准、产品验证图、变更的集成路径,或检查与运行行为之间的明显差距。不得仅凭“test”一词激活,也不得要求无关的端到端流程。
决策规则:在验证时,执行最接近、安全且适用的真实表面以证伪验收主张,在观察到预期结果前不得标记为已证明。需说明验收主张与消费者可见的观察点;使用已批准的启动、导航、执行、检查、捕获与清理指引;仅操作一次性或明确授权的状态并保留确切观察或阻塞;当测试、类型、模拟与 CI 停留在所需表面之下时,将其视为支持性证据而非替代品;若所需表面或能力不可用,返回精确阻塞,绝不将不可用观察转为通过。
限制与反例:纯函数、解析器、模式或内部状态转换在其公共编程边界可被完全证明;使用最接近且能证伪主张的表面,不得无证据地将命令行验收扩大为浏览器、设备或生产测试;不得为获取证明而使用真实凭据、私有用户数据、生产副作用或不安全清理路径;未经单独批准不得安装不可用依赖、模拟器、服务或安全控制;本原则不授权实现变更,失败观察应通过所属工作流报告。
可观察的决策变化:当本原则实质改变决策时,验证输出包含验收主张与真实观察点、在安全适用表面上执行的操作、观察结果与可复现证据,以及支持性检查、清理或确切不可用能力阻塞。决策从“检查通过”变为“在所需表面观察到行为”“在该表面行为失败”或“证明被阻塞”。报告格式为 Applied principle-prove-real-behavior: <surface evidence> required <observation or blocker>。未改变决策时不得报告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