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该技能审查德国法院依《欧盟运行条约》第267条是负有提请义务(第3款)还是仅有提请权(第2款),并协助起草提请裁定,同时处理终审法院未提请的宪法后果(《基本法》第101条第1款第2句、宪法诉愿)。
主要能力:采用子代理架构——Researcher提供条约条文、欧盟法院判例(CILFIT、Da Costa、Consorzio Italian Management)与联邦宪法法院判例(Solange II、Honeywell、PSPP)及评注;Drafter以鉴定式审查提请义务并起草提请问题与裁定主文;Reviewer核查CILFIT是否完整处理及《基本法》第101条第1款第2句是否涉及。
使用方式:需输入程序阶段(审级、法院、案号、程序类型)、有争议的欧盟法规范(条约条款或带CELEX的次级法)、与解释争议相关的事实、已知欧盟法院判例、当事人立场(主张提请或指摘未提请)。流程依次为:欧盟法适用范围、第267条第2款提请权、第3款提请义务(终审性、CILFIT例外:acte éclairé、acte clair)、违反义务的宪法后果、起草提请问题。
适用场景:德国法院程序中的欧盟法解释争议,尤其是终审法院是否必须提请,以及拟提起宪法诉愿的情形。
限制: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平台或效果信息;输出为鉴定式文本,不替代具体案件的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