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该技能用于依据德国法及欧盟法,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用户生成内容的责任。自2024年5月14日起,德国《数字服务法》(DDG)取代原《电信媒体法》(TMG),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特权依据直接适用的欧盟《数字服务法》(DSA, VO (EU) 2022/2065),DDG第7条对此作出指引。该技能将提供者归入正确类别,审查责任特权是否适用,并确定针对他人、用户生成内容仍存在的停止、屏蔽与信息提供义务。
主要能力:输入包括提供者角色(接入、缓存、托管、自有内容)、被投诉内容类型(人格权侵害、著作权、可罚内容)、提供者知情状态与知情时点、是否存在通知/投诉及回应、目标(损害赔偿、停止/屏蔽、信息提供)。审查由三个子代理分工:归类代理依DSA第4至6条确定服务提供者类别;特权代理审查特权要件(尤其DSA第6条的不知情)是否仍具备或因通知而消灭;义务代理确定特权下仍存在的义务——DDG第8条屏蔽、第10条信息提供、妨害人责任下的停止,以及DSA第8条无一般监控义务的界限。仅传递结论,以具体案情为基础。
使用方式与限制:适用提供者类型不同,特权条件不同,误判接入与托管将导致结论错误。DSA第8条不要求一般监控义务,但具体提示后的特定审查义务不受影响。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将丧失特权并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特权不排除DDG第8条停止/屏蔽请求。知情时点决定特权是否消灭,需妥善记录。应避免引用已过时的TMG第7至10条。来源:§ 7 DDG, § 8 DDG, § 10 DDG;Art. 4 DSA, Art. 5 DSA, Art. 6 DSA, Art. 8 DSA, Art. 16 DSA;gesetze-im-internet.de/d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