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在知悉个人数据泄露后,按 DSGVO 第33、34条走完报告链条——确认是否构成泄露、评估风险、72小时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存在风险时)、高风险时另行通知数据主体,并完整记录。
主要能力:区分第4条第12款意义上的数据泄露(含可用性丧失,如勒索软件加密);按数据种类、敏感度、人数、可识别性与后果评估为无风险、一般风险或高风险;起草监管报告与数据主体通知文本;跟踪72小时期限;生成结构化报告草稿与决策树。
必要输入:责任方(或报告的处理者)、事件类型、受影响数据类别、受影响人数与记录数(可估算)、知悉时间(期限起算点)、已采取的即时措施、是否涉及处理者。
用法要点:报告须不迟于知悉后72小时,内容含泄露性质、数据保护官联系方式、可能后果、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信息不全时可按第33条第4款分阶段补报,不得为等齐细节而超期。高风险时按第34条以清晰简明语言通知数据主体,第34条第3款存在例外(如加密、风险已消除、通知成本过高则公开告知)。所有泄露均须按第33条第5款记录,包括无需报告的。期限按自然日计算,含周末与节假日;处理者报告时,责任方期限自其被通知时起算。
限制: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平台或安装方式;本技能为流程指引与文本起草,不替代个案法律意见。